第374章 不同(4 / 5)

买宋 参见大总管 2272 字 2024-10-01

没有任何官方凭证,犹如民间之大户,可见在制度上并无土目之设。

《威宁县志》亦称“我邑向有土目数十家……均无所谓袭荫公文。”

土目显然并非朝廷或官府所封,他们的来源是对习惯的延续,系“自封”,乾隆前期的贵州巡抚爱必达对此有清楚的论述:

今之自谓土目者,皆安氏后裔也。……均系报亩入册,与齐民等,无所谓土司,亦无所谓土目也。

其支庶错居府属者,沿其夷俗,凡其祖报垦之田土,悉归长子承受,名曰“土目”;其或以私积别置田产者,亦概谓之土目。

土目多安姓,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即称土目,非官设也。

虽然官方不承认土目,但它作为一个曾经代表着权力与财富的名称,依然深入人心,有田土的权势者大都愿意自己戴上这一顶耀眼的光环。

从前严格的、规范化的土目产生程序已经荡然无存。

甚至许多并非土司后裔的权势者同样自称或被他人称作土目,爱必达的描述对此已有所暗示。

在田野调查中,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自治乡发达村的陈朝龙、陈朝华先生说过,许多土目并非官府所封,而是自己“呼”的,他们家族中有一个哥子,家大财大,同村或其它村的人都说:“哎呀,你也象土目一样了。”结果人人喊他陈土目,他也就同土目差不多了。

两位老人讲的虽是民国三十年代的事情,但或许也能反映出清代的情况。

权势者对土目这一名称的追求以及获得这一称号的随意性,导致了土目数量的扩张。

据府志,府亲辖地、水城厅、平远州、黔西州的土目数分别为48、30、11、3,共计92家,而明代这些地区仅有42位土目。

威宁州原乌撒地区共计57位土目,远远超过了明代的32位。

到了1940年代后期,黔西县仅沙窝区便有土目8家,比道光时期全州的土目数还要多。

至于基层社会中的土目的话,因为清王朝虽然废除了土司制度,但却无法立刻改变黔西北地区“夷多汉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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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之初,除了城中数以千计的驻兵之外,广袤的山箐中居住着人口众多的原住民,只有城市附近寥寥落落地分布着几十家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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