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需要说明,在改土归流前,南甸宣抚司制度可是十分完备。
不过,在这之前,还要给大家讲解一下民国时期的土司,在民国时期的土司的话,和之前的封建王朝相差不多算是该境内最高的政治,经济,军事长官,有绝对的独裁权。
土司之下设等级不同的属官,分别领有土地和管理权。
同时,为了更好地统治自己的辖地,土司们还都建立起严密的组织结构形式。
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政权机构组织系统。
正印土司官,一人,世袭,为最高的政治,经济,军事,以至宗教上的领袖,其身份恰如帝制时代之君主。
遇正印土司官出缺,或年幼不能理事时,由其亲属中之一人,出来代为总揽政权。
代办在摄政期间,相当于摄政王,一切权力与享受,完全与土司相同。
其次是护印,护理.护印由正印土司同胞兄弟中年纪最大的一个充任,协助土司处理公务。
护理在无正印土司只有代办时设置,是由代办的同胞中年纪最大的一个担任,其职权与护印同。
再次,是猛,准,印三级属官,构成衙门中当权的贵族集团.。
倘若把土司比作封建帝王,则族官便是受封的公,侯,伯,子,男诸爵;若把土司比作大诸侯,则族管便是境内的卿大夫,地方职官就是各村寨头人。
当然,也不尽然,像是傣族寨就为田亢头,田亢尾,老幸,头人,客长,汉族寨为练绅相当于田亢头,村长。
土司衙门专门设有一整套办事制度,统称为“三班六房“,即三堂班,承堂班,亲兵班,门房,差房,茶房,书房,账房,军装房。
这种政权组织系统并非很复杂,下属皆以土司之命惟从,当职人员又熟知职责所在,所以在正常情况下,还是能够十分顺畅办理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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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结构.土司拥有土兵,分为两种形式:1.土司衙门的亲兵。
这是经土司授权后,为维护地方的社会安宁,边疆的稳定,保卫衙门及镇压属民反抗等而设立的组织。
亲兵直属土司指挥,平时担任衙门和司官官宅的守卫,战时随土司出征。
如1903年,南甸土司刀定国制造的“小邦杏惨案“就是操纵120名土司兵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