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当下的治安局势,还有敬察的一连串集体行动,总督麦理浩终于做出了让步。
昨夜通过总督府发布一项声明,让连日的阴云密布的局势,终于有雨过天晴的迹象。
廉政公署对于有关1977年1月1日之前所犯罪行的投诉及证据,在普通情况下将不予受理。
但那些已经被接见之人士,被通缉之人士,及现时不在香港的前任公务员则属例外。
换而言之,对于旧事既往不咎,不在翻查之前那些犯下轻微的罪行。
但是那些被立案调查,已经发布通缉的人,还有畏罪潜逃的人,则不包括在内。
其中「在普通情况下将不予受理」,也就说若以后发现有严重罪行的,依然会采取行动。
虽然总督麦理浩的声明中,完全没有提到特赦一词,但大家都知道是这个意思。
特赦令是从英文AMY一词翻译过来的,翻阅英汉字典,大都将这个词译为「大赦」。在本港的法律大全内,没有特赦令AMY这个字眼,它只存在附表后。
在1917年英国国会通过一项诰命,定明赋予与香港总督之各种权利。
其中第十五节列明:假如有任何人在香港犯下任何刑事罪行,港督有权代表英皇,颁令赦免。
也就是说,港督的特赦权力可以赦免任何已经定罪的犯人,或者未经定罪的疑犯。
过去港督也会对某些特定的案件和犯人,在行政局或律政司建议下,颁布特赦。
但像这一次大规模的特赦范围对象,不说绝无仅有,而是在十年前的暴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