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就是翻异别勘之制,大案如死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过程中,只要人犯翻或称冤,法司衙门就必须将案件移至当地或其他地方的法司衙门重新审理,这种机会有三次,谓之“三推之限”,也就是说允许人犯喊冤或申辩的。
其三就是疑案杂议之度,还可以由有关衙门或官员奏请皇帝召集台省朝臣集体讨论,即“台省杂议”。
其四为越诉特许之制,一般来说,朝廷是不允许越诉的,但并未完全禁止,还是允许,特别是允许普通百姓越诉的,如登闻鼓,就是越诉的途径,只不过登闻鼓不是那么容易敲的,一旦事败,敲鼓之人必将会受到严惩,敲登闻鼓几乎就是以命相搏的。
其五就是审判时限。
只不过皇权是超越这些所有审判制度之上的,制书、诰书、手诏可决定一切,如此次四司勘鞠李三坚之案。
贤君慎刑,而昏君滥刑。
汪閣为官数十年,哪里不知《宋刑统》?哪里不知朝廷之制?汪閣是想早些定李三坚之罪,以免夜长梦多。
汪閣可是与朱勔为儿女亲家,自花石纲之中也是捞足了好处,捞得盆满钵满的,早已与蔡京、朱勔等人是一荣俱人、一损俱损了。
此时胡文海、石公弼斥得汪閣哑口无言的,高高拿起惊堂木想重重的拍一下,却又轻轻放下。
拍了十余次,汪閣手都拍肿了...
“多谢苏公,多谢石公!”李三坚躬身施礼谢了声后,走到堂中诸证人面前,盯着胡五,半响之后方才开口问道:“胡五?我福建军中小校?你是何时入了我福建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