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章 善意的谎言(3 / 5)

第三,被害人提供的录音是从电脑上调取的,而不是从手机上取得的,被害人将手机录音转移到电脑上,在没有其他人见证的情况下,是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的,侦查机关取证违法,其取得的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被害人最后同意与被告人签订律师收费合同,被害人称,是被告人告诉他,为了应付税务检查才签订的合同,辩护人认为,其说法不实,因为当事人也知道这笔费用是用来疏通关系的,根本不可能体现于律所收入当中,税务怎么可能检查的到?如果是律所收入,不正证明这笔费用是被告人收取的律师费吗?

被害人暗中进行录音,恰恰说明他知道收取这些费用的原因和真相,而不是受到了欺骗,他至少在怀疑这笔费用是干什么用的,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如何陷于错误认识,而导致他错误交出自己的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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