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章 善意的谎言(2 / 5)

本案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的刑事辩护律师,他要履行着为被害人辩护的责任,为当事人找关系,虽然不太符合规定,但现实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当事人也相信有能力的律师,必然是有关系的律师,如果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反而会不相信你,那么在本案中,他与当事人商量,要不要找关系,找关系是不是需要费用,当事人是非常清楚的,被告人拿了这些费用,主观上还是要为当事人找关系,而不是想非法占有它,而被告人事后确实想尽办法为当事人去找了关系,与办案机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至于说,这些费用没有花出去,是事后的结果,而不是事前被告人故意为之,我们要认定一个人是不是诈骗,要看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综合本案事实与证据,可以这么说,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主观上确实存在要为当事人找关系的想法,并且也努力了,因此如果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案件事实是不符的,请合议庭加以注意。

其次,这八百多万元是分三笔收取的,如果第一次被告人说是为了找关系,那么第二次还说是找关系,当事人还会相信吗?辩护人认为,这些钱仍然可以算作是律师费的一部分,被告人讲,在事前确实约定了这八百万的律师费,只是后来当事人没有给他,而他通过索取找关系的费用的名义要了过来,也是合情合理的,既帮当事人找了关系,又收取了律师费用,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行为,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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