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章 喝酒是工作吗(4 / 5)

法院认真审理了这个案子,认定该案的焦点是饮酒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林某系酒店职工,担任总经理助理的工作,基于其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的情况,但饮酒不同于进食其他食物饮料,不是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有聚餐饮酒的经验,但饮酒本身属于一种消遣方式,除了某些特殊的行业要求外,饮酒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林某担任总经理助理,工作中会有应酬,但饮酒与其工作岗位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其死亡并不是工作原因,故,劳动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至于林某家属提出,劳动局在一审败诉之后,又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虽然前后两次决定的理由和结论一致,但劳动局两次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认定的事实不同,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巴拉巴拉大半天,最后就驳回了林某家属的起诉,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这让林某家属给气的不轻,他们之前一审赢了,现在一审居然又输了,两次判决真的是大相径庭。

而且这次法院所说的理由也太牵强了,明明说工作中会有应酬,结果后来又说林某喝酒并不是其工作的内容,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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