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对,毕节、赤水二卫原有的屯地被称为军屯。
怎么说呢,有学者在毕节县清水镇等地作调查时,哪里的老人们尚能清楚地告诉我哪些地方是夷屯,哪些地方是军屯。夷屯的主管者主要是彝族人。
明初编订里甲的原则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不管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此原则,其着眼点无疑在人不在地。
清初黔西北的里甲制以寨为基础,虽然一里十甲的规则可以大致遵照,却无法拘泥于固定的户数,并且指导思想与前朝亦有差异。
例如平远州“境内颇多田,因田制里,里有九”,田土而不是户丁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
大定府的情况与此颇有相似之处,首任知府宁云鹏称:
爰度地方远近,亦划东西南北为四乡,分八里:府城东,旧伐戈则溪,编悦服、乐贡二里;府城南,旧火着则溪,编大有、嘉禾二里;府城西,旧架勒则溪,编永顺、常平二里;府城北,旧木垮则溪,编仁育、义渐二里。里各有甲,甲各有户。
这段引文透露出来的另一重要信息是,与流官府、州的设置相似,大定府的里甲与原来的则溪制度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户丁没有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这或许与明清时期整个赋役制度的变革有关,但与当时“夷多汉少”的情况似亦不无联系,改流之初为官平远的黄元治称:
平远城中皆兵,惟东西二门外,流氓落落十数家。
至群苗,则居溪洞、笼箐中,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
但“不可以近人”并不意味着清廷不清查原住民,事实上,清初原住民拥有黔西北的绝大部分田地,“因田制里”同样离不开对他们的调查,因此,原住民的户数官府是有记载的,作为对新入“版图”之民的绥抚,官府编户而不审丁——这意味着丁差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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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此,标志着土目权威所受到的挑战。
首先是土目身份的变更。
众所周知,“土目”是一个在文献中频频出现的词语,具有多种含义,有时甚至等同于土司。
据李世愉先生考证,史籍对土目的解释大致有三种,1、土人之头目;2、隶属于土司的佐治之官;3、土司职官体系中的一个等级,无职衔,无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