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很重要,清廷在对待被改流的土司上,主要以怀柔政策为主,没有处死过壮族土司。
除个别罪大恶极又不服从改流的土司被处以重刑,例如云南镇沅土官刀瀚因欺压百姓、强占土地被处以斩监候;贵州康佐土官薛世乾因抢劫杀戮被处以终身监禁,其余多选择安插办法。
在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对贵州、云南、四川、湖广、广西五省被改流的土司规定,犯有“斩绞重罪者”,把其家人选择较远的省份进行安插,对犯“军流罪者”,把其家人安插至邻省,同时须接受地方官员不定期的检查,以防其寻衅滋事。
让土官强制迁离本土,是对其有“党羽相助为非”的顾虑,用外省安插的方法“杜其后患”。
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出台了具体的土官安插办法:土官的妻妾、子弟随父母、兄弟迁移;对无子嗣或者子嗣幼小,而且没有父母、兄弟,允许其妻妾子安插于省城,免于外迁;对因犯军、流罪的土官,其家属必须同土官一起迁移,但是如果在迁移之前犯罪土官身亡,则酌情同意其家属免于外迁,安插省城。
安插于省城的土司家眷都要受到地方官吏的管束和不定期的检查。
雍正一朝安插土官的地方,主要有江苏、江西、安徽、浙江、陕西、广东、河南,其中以安徽、江苏、江西为最多。
安插之后,便于土司生计,规定“每十名拨给官方五间,官地五十亩”。
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廷又专门发布指谕要求:“从前云、贵、广西等处不法土司,除首恶惩治外,其余人等则安插内地,给以房屋地亩,俾得存养,不致失所”,雍正帝要求地方官吏对土司给予关照“有安插土司之地方,令该督抚悉心稽查,若有从前办理不善之处,即行更改。并饬有司等不时体察”。
保证土司的安全,以显示“皇恩浩荡”。
对于土司这种“厚待”,雍正主要是想让土官能在安插之所定居下来,断了回乡之念,不要返回原籍再生事端。
但是仍有土司思思乡心切欲回原乡,雍正十年,广西土官赵殿烘欲潜回原籍,立即被捉回安插地。
对改流土司实行异地安插是一种改流善后工作的重要手段,这个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一是使土司离开了世袭的势力范围,远离了土官残余势力,很好的遏制了土司势力的发展。
二是在安插地,土司被迫使入乡随俗,接受当地官吏“照顾”,从思想观念上慢慢被熏陶,接受了改流事实。
还有就是重划疆域,在改土归流后,对原土司辖区重新疆界,一方面可以瓦解土司管理根基,使土司失去对原辖区的控制力,削弱在当地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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