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章 宋朝的司法制度(5 / 5)

买宋 参见大总管 2219 字 2024-10-01

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方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

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

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

所以如果连续喊冤的话犯人至少也能多活好几个月,也算是一个法律的空子,有不少人钻。

而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

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继续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

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这样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得不说,其实是十分先进的,而且这上面上面所述,也并不是作者菌的假设,而是在宋代一直实行的州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当然,可能我的描述使用了现代的语言。

大家若还不信,可以继续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鞫谳分司,宋代是最先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的。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前面说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

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做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

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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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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