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四五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下)(2 / 5)

顾瑞鹏道“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没有标准,而是也有一些俱体的原则,一是看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是否支持我们的政府、支持并配合这一次土地改革,如果有这些方面的实际行动,并能起到一定的带头示范效应,则可以考虑补偿的标准定高一些,征收的土地也可以少一些;反之,如果是敌视我们的政府,在土地改革中消极应对、阻挠,甚致是暴力抗拒,补偿当然要少一些,甚致没有补偿;二是看这部份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的经营收入情况,如果他们过去是以土地收入为主,则可以考虑多用货币补偿,如果还有其他经营,则可以在免税、免租方面减少;三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如有的地主在地方的名声很好,威信很高,就可以考虑多补偿一些,当然前提是不能反对我们的政府和这次土地改革的进行。”

资源部部长安显桂问道“土地所有者只有经营、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但没有出售土地的权力,这样做好吗?虽然我们是实行的土地公有制,但土地的使用权应该还是可以转让的,在旧时空里,我国不就是可以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吗?这样让善于经营土地的农民、包括一部份地主有获得较多土地的机会,能够更好的发挥他们作用,这样也就更能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曾东道“这一点我们考虑过,从农民的立场来说,不到万不得己,一般是不会转让或是出卖土地的,而且在现阶段,也不宜允许土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因为现在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生产还是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那么土地也就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一但开放土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势必会导至新一轮的土地兼并,而且按照我们的土地改革制度,由于并不没收地主的其他财产,这一来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在经济上仍然要强于绝大部份中农、贫农,那么他们仍然是新一轮土地兼并的主力军。而一但新的土地兼并开始,再想停下来就是将当困难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才认为在目前允许土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是弊大于利的。至少要等我们初步实现工业化,这样土地不在是主要的生产资料,而且工业的发展也可以消化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才能开放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在旧时空里,我们也是在实现了初步工业化之后,才开放了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

工业部部长鲁宏道“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不知道农业部和司法部考虑过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好,土地自由买卖也好,尽管会导到土地兼并发生,但在中国古代,土地几乎是一般农民能够在短时间变现的唯一资产,一但家庭发生变故、或是发生天灾,大部份农民都可以靠出卖土地渡过难关,尽管这只是一次性的,但有一次也比没有好,而现在我们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一但农民急需资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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