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七十八章万世之法!(3 / 5)

宋缔 我欲乘风归 2657 字 2个月前

早在商代三法司便是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商书》有云“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新唐书·百官志一》“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这里的三司使并非是大宋的主张财政的三司使,而是三司的长官。

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因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只不过华夏的司法机关总是会有所改变,唐代是历朝历代之中,封建法律的高峰,在这个时代的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这种制度也受到了大宋立国之初的沿袭,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但大宋在沿袭这一制度的同时,也加入了自己的改变,当然也是延续了老赵家对别人不放心的传统,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

不过在真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当然大宋除大理寺、刑部之外,还设有御史台,这一套老赵家人自己创新出来的台谏系统在司法制度中充分发挥了吹毛求疵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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