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根据行车记录仪的视频,皖言辙先生是在拿到画作的第一时间内将画作交给原告的。”
原告律师道“但这并也不能证明岳离拿走的画就是原作,不排除两幅画都是抄袭作品。”
张律师道“根据我方被告的其他画作对比分析,在画作的技术处理上,原画作与我方画技相似度高达百分之九十。”
原告方律师非常狡猾,道“我方手中两幅画作的鉴定相似度仅相差百分之三。且被告卖给我方高仿画作是事实,存在抄袭及欺诈行为。”
“根据监控显示,岳离是拿了这幅画出去,但去了哪儿,给了谁,这画是不是真的,甚至于她的行动与被告是否存在联系,我们都不得知。”
“而据我方所知,被告作为的首席兼时尚官兼插画师。现在市面上冒出了很多以被告之名贩卖的画作,这种情况在业界内是鲜有的。除了这些以自我炒作为目的的欺诈行为,还有抄袭行为。”
“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就是这些画作中的百分之一。请问被告方律师,如果视频中的两幅画作都是假的,又该作何解释?”
张律师打断“原告方律师纯属个人臆测,不能作为呈堂词供。”
原告方律师更是当仁不让“被告方律师,这并不是我的个人臆测。这是舆论导向后的大众心理。司法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需要依据法律,还要考量社会舆论和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