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四章 属于演员的任性(2 / 5)

比如说遇到他们讨厌的主持人主持的脱口秀节目,他们就可以凭借这样的条款主张不参加节目录制。

同理,这样的认可和决定权可以用在剧本、剧照的刊登、替身演员……只要咖位足够,这些都有的谈。

好莱坞从来都不是良善单纯之地。这里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

在这里,无数演员明争暗斗就是为了能够夺取一席之地,署名的较量也是其中的一种。

而且与美国编剧协会协议不同,演员工会协议并未对演员在参演影片中的署名加以详尽的规定。因此精明演员和他们的经纪人会为自己在 ‘TOP. BILLING ’上争取演员能够得到的最好的位置,从位置、大小、格式上和制片公司各种撕逼。

他们不厌其烦的为此约定各种繁复的条款,比如要求演员的名字在‘非单独显示的字幕中’第一个出现,且同一幕出现的署名人数不得超过两个。

这个规定看起来奇奇怪怪,但是简单来说就是——我要最显眼的位置。我要最前排的顺序,我要观众能够一眼看到我的名字——特别是那些A和超A明星们,他们的名字有时候会先于影片标题页出现。

还有更矫情的署名权说法——凡是有导演出现的署名位置,演员要享有与导演名字同样大小、同等的位置、同样字体的署名。

当然,这也要看导演的咖位,像杜克、斯皮尔伯格或者詹姆斯?卡梅隆这样的导演,是没有人傻到提出这种矫情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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