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如果说这两位登记人在一个户口本上,他们户口所在单位的派出所可以针对他们二人的关系来开具关系证明,我们也就可以不再需要他们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了。但是如果说这两位登记申请人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那么警察叔叔也是爱莫能助了,鉴别的情况就更不要想了,那时候我们只能告知他们这个证件没有通过我们的形式审查,他们可以选择去公证处做一下证件公证,让公证处确认这个证件的真实性。
其实就在前几天,我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个困难件,是一对夫妻要办理配偶之间变更权利人的业务,也就是通俗所说的“夫妻更名”。这个业务很简单,一般来说只需要双方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产权证即可办理。其实其中最关键的登记要件就是结婚证,偏偏他们就是这个结婚证有些问题。
这个结婚证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那一款,类似于折叠贺卡的样子。打开之后,一边写着夫妻二人的姓名与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另一边则贴着两人的合照,以及在照片下方会注明了这个结婚证的持证人是谁。
而摆在我眼前的这本结婚证,残破不堪,打开之后,首先发现二人的合照已经缺失了,另外一侧的姓名,男方姓名有涂改的痕迹,这是绝对不允许有的,而且这种情况是无法通过我们登记中心形式审查的。
于是,我向他们询问另外一个结婚证是否带来了,他们不约而同的摇了摇头,表示另外一个结婚证被孩子拿出来画着玩儿,孩子画腻了后来被孩子撕毁了,所以只剩下这一个结婚证可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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