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多次使用的中文资料公示(2)(2 / 5)

第二、高等学校应能为硕士生开出必修和选修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课程,科学研究机构应有研究生院,或与高等学校合作,能为硕士生开出上述各项课程,或配备足够的教学力量,指导硕士生学习上述各项课程。

第三、在培养研究生的有关学科方面,有确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项目,能解决研究生作硕士学位论文所需要的科学实验设备和有关的图书、资料。

第四、研究生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有比较好的住宿和学习条件,每人的住宿面积不能低于4平方米。

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科、专业,可填写《一九八×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撇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科专业简况表》及《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才能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根据确保质量,保证重点的原则,各招生单位在制订招生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条件,首先分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一定的招生人数。由于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第一批,还有一些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尚无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少量学科、专业,在培养条件逐步充实和加强以后,还可以在适当时间申请学位授予权。因此,在重点保证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之外,也要适当照顾上述的培养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分配给一些招生人数。

(四)从目前分配工作中反映出来有些专业如农林、政法、财经以及工科的一些通用专业等供不应求,也有些专业供过于求。前者如果培养条件较好,可以多招一些,而后者应适当控制,少招一些,或者暂停招生1年。对于薄弱的学科和缺门的学科,也应当作一定安排,以利发展和继承。

(五)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招收硕士生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3名,每届招收博士生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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