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章 判定渎职!反驳?审判长:驳回!(2 / 5)

这一提醒,已经表明了审判长的观点。

在这个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么无论是判有罪还是无罪,则是需要法院进行决定。

张亮多次提出来,让检方进行撤诉,这已经严重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李清远作为审判长也明白张亮是什么心理。

同时也知道这是公开庭审,张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损害的就是检方的形象。

王芳有没有真的渎职?

当然有!

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

所以在检方提出来申请警告后,当即同意了申请。

张亮也明白,审判长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经进行了警告,那么就不能继续下去了。

庭审继续。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辩进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陈述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明能证明王芳逼迫他人进行认罪。

这里张亮说的直接证据是客观的事实。

例如说:徐兴旺能不能够拿出受伤的证据来证明王芳的殴打,逼迫等。

或者说有没有录像照片来证明王芳的逼迫。

这两点显然是不存在的。

毕竟谁也不会在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在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留有证据。

那么缺少了这种直接的证据。

还能不能够证明王芳的渎职?

这一点就要看各方的答辩了。

法槌敲响。

李清远对于现有答辩做出了总结:

“针对本案王芳是否存在因滥用职权引起的渎职行为。”

“现法院作出以下总结。”

“被告方认为缺少直接证据对王芳进行控告。”

“受害人证人证言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对于这一点公诉人和控告方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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