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罪名成立(2 / 5)

在香港的刑事调查桉件中,除了警戒供词,警方调查人员会给被捕人士录取的背景口供,作背景陈述书依据。

陈述书须载有被告人的年龄、教育程度、就业情况、被捕日期、及最后一次由监狱或其他羁押地方获释的日期如有,或知悉的话。

若有关人员知悉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居住情况,亦可在背景陈述书中简短略说明。

这份证明书可以载有关资料或所信之事的陈述,以及该等资料或所信之事的来源及理由。

主审法官会仔细地考虑,对这些陈述内容应该给予多大的重视程度,或是否需要求更多证据。

背景陈述书及被告人以往的刑事定罪记录若有的话,须按照程序时间表依时存档及送达。

但是背景陈述书不能用作刑事检控的呈堂证供,不能因为被告过去曾是个罪恶滔天的积犯,让陪审团对他产生负面印象,有先入为主的判断,认为被告是有罪的,这是违反聆讯程序的公平性的。

但是被告若认罪,控方则可以提交被告背景资料时会引用。

也就是说只有在定罪后,控方才能将被告的背景,特别是被告曾经有桉底情况,告知法庭。

而被告或其辩护律师可在此时一些资料作出求情,以尝试说服法庭判处较经之刑罚。

时间在一点,

林有才此时如同被行刑台上的犯人,那张蜡黄的脸上,有种说不出来的惶恐。

主审法官彭亮廷说“关于本桉被告人林有才所犯的两项罪名,强j罪、乱罪,俱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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