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检察院制度,从上级来说检察院名义上隶属司法部,但是即使是司法部长也无法干涉检察官的办案,也就是在办案方面,检察官自己就是最高长官,拥有充分独立与自由。
在对下级上,韩国实行的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制度,在涉及具体案件时,警察不能独立办案,所有案件都必须通过检察官的审查,由他决定使用什么证据,如何取证等。
韩国的检察长,有独家起诉权,直接下令警察配合的调查权侦查权,以及紧急逮捕权和释放权,检察院平时就在收集犯罪证据留着备用,一旦新总统上台,离开就把原来总统的证据交出来,并且立刻调转枪口逮捕前总统,甚至都不用通知新总统就可以单独行动。
如果韩国检察院不想起诉这个人,就算是警察部门抓了人,也必须要释放。是检察长来断定是否可以起诉,理论上韩国检察长是可以像告谁就告谁的。甚至可以起诉总统,不过一般是对付下台的总统。
这套检察院体系是日本殖民的时候弄出来的,制造了韩国检察院几乎无边的权利。
谢菲尔德以及小洛克菲勒、小摩根都无法复制这种对抗政府的路线,合众国的司法部距离韩国检察院的权利差太远了。
而且也不把握,韩国检察院算是很畸形的存在,合众国没有办法复制。而且打破这种保护网的办法,就是一个强势人物领导的政党,执掌两院多数进行修法。相比较起来,还是合众国的最高法院更加长远一些,独立性受到保护。
这就是很多大企业担心罗斯福再次上台的原因,大企业是无法和总统直接对抗的。如果有直接对抗不落下风的渠道,相信也不会使用刺杀总统这种招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