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浪认为朱女士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为她认为曹某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就应当给她钱,虽然这种要求可能不太合理,但是反映了她主观的一种看法。
也可以把朱女士的这种要求看成一种精神上的补偿,而精神补偿是无价的,对不对?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敲诈勒索肯定是构不成了。
就好比男女朋友之间谈恋爱,发生完关系后,女的向男的索要钱财,如果男的不给,女的一生气说你不给我钱,我要告你抢奸,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而应当看作是男女之间的情感纠纷。
敲诈勒索的行为逻辑是这样的,我先抓到你的把柄,然后以此为手段敲诈你,但如果反过来,先是因为别的原因问你要钱,由于你不给,才采用敲诈的手段,这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