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章 一审判决是错误的(3 / 5)

孟浪便说没有,而检方同样也没有,但是孟浪提出要对一审的证据提出一些新的意见,法官听了,就让他在法庭辩论部分一起陈述,不必在法庭调查部分发表意见了。

很快就进入了法庭辩论,孟浪便围绕着案件焦点,先发表了辩护意见:“上诉人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吴某相识半年后约会,双方之前没有任何矛盾,在约会期间也没有发生什么争执,双方为了寻求生活刺激而出来约会,上诉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首先我们可以排除王某有直接故意杀死吴某的情况,这其实在一审时已经认定了,如果是直接故意,一审不会判处他三年有期徒刑。

其次,上诉人到底有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呢?辩护人认为,他也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罪过,间接故意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他虽然没有积极追求,但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它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极为相似,二者容易混淆,但两者的区别在于,他对危害结果持什么态度,间接故意的态度是,危害结果发生了,对我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态度是,危害结果发生了,对我来说,这是不可接受的,因而归结到本案上,对于吴某的死亡,上诉到底是可接受的呢,还是不可接受的?

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不能靠我们去主观臆测,还是要用证据说话。上诉人在吴某的死亡过程中,确实是存在着不可饶恕的错误,他迟迟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导致吴某的病情加重,从而死亡,但是从上诉人最后紧急将吴某送到医院救治的情况来看,他对于吴某死亡的结果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他有着放任的心理想法,他完全可以在与吴某发生完关系后,一走了之,然后告诉我们,他当时没发现吴某有什么异常,如果这样的话,如何认定他有杀人的故意呢?上诉人一直与被害人呆在一起,正说明他没有杀人的故意,他的疏忽大意,他的反应迟钝,确实是让人感到怀疑,但是怀疑归怀疑,如果我们认定他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必须要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才行,而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而从逻辑上也无法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因而一审的判决有误,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认定他为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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