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章 社会保障(4 / 5)

《意外事故保险法》预备在正式颁布的前十年,也就是1890至1900年间,只适用于少数特别危险的职业,

十年之后,将《意外事故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月薪低于当地平均工资三成以下的全体国民,包括邮政、电报业

务、铁路业务、海陆军工场、政府雇员等行业人员,都能够享受到《意外事故保险法》的社会保障。

维护意外保险的费用由雇主单独承担。经营同类业务的雇主组成一个保险会社,以便管理基金。

任何人开设或取得一种属于该法范围内的业务时,同时也成为本地同行业雇主组成的保险会社的会员,并按照其开付的工资账单以及他的雇工所担危险的程度向会社缴纳保险金。这一类会社都由雇主选代表管理,会杜对支付的赔偿费完全负责。赔偿费的多少由本土法律规定。

凡在受雇期间并非因玩忽职守或越轨妄动而受到意外伤害,失去工作能力3天以上或死亡者,都应得到赔偿。赔偿包括免费的医疗调护和现金抚恤。现金抚恤的支付为:1从受伤第4天起至第4个星期结束,由疾病保险基金中付给本地同类工人月工资的50,但每月不超过10汉元。

2从第5个星期起至第13个星期结束为止,除前项现款外,由雇主保险会社加付日工资的16。

3第13个星期之后,按受伤人平均每年收人的23计算,全部由雇主保险会社支付。终身残废者的抚恤金额为其平均年收入的23,

死亡丧葬费为死者年收入的115,另加总额不超过死者年收入60的赡养费。

《遗孤、残疾保险法》作为解决失学儿童问题的直接方案,将在1889年12月份之前,最先颁布实施。

《遗孤、残疾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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