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章 艰难的“吃瓜”群众(求首订)(2 / 5)

其一,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可构成重婚罪。

其二,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等偶然事件,属于道德约束范围,并不违法。

其三,因一方的出轨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但由于《刑法》中也规定了‘军婚’的特殊条例,所以,长期发生不正当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为违法行为。

所以,妇人除了犯罪以外,若是离婚,那也不会获得任何财产。”

众网友倒吸一口凉气。

朱铨嘴依旧没停,继续嘚吧嘚,道“这第二项罪名是非法处置婚内财产罪!

因为在婚姻期间,妇人曾为其情人李四多次购买奢侈品以及大宗商品,并以投资的名义转移夫妻的共同财产。

所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以及《婚姻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所以,妇人必须追回所有给予李四的钱财,否则其丈夫一旦将其告上法庭,那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禁。”

又是一系列硬核普法!

还没等众人喘过气来,朱铨再一次将那出轨的妇人所犯下的两项罪名给罗列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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