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确定计划(2 / 5)

二3人及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确定。

附加条文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二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三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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