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耀!!!”
“容耀快递!!!”
此刻下面突然喊着,容耀下意识起身到二楼窗口“来了,我下去。”
走到一半想起自己没快递应该,但是莫名的回忆到早上的电话。
果然,快递小哥给他一份很薄的文件一般的快递。容耀上楼撕开后,里面就是一张判决书。
老实说这辈子他都没见过一次这玩意,这也是第一次。
幸好上面开头三个大字,写着判决书。不然他都未必认得出来。
“还真有?!”
容耀皱眉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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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市人民砝苑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媚,女1988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隶属宁海乘天娱乐旗下艺人,住址苝京cy区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章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瑶。
被告容耀,住所地宁海市海昌街道丹山二里35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
第三人无。
原告梁媚与被告容耀,关于侵犯名誉权名称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原告艺人职业的权,予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开赔礼道歉;2索赔侵犯名称名誉权损失费30万。
事实和理由容耀利用危信平台写娱乐题材小说中,主要角色名字和原告梁媚重合,并且职业和作品以及经历也都大致相同,可判定为容耀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梁媚在自己小说中的情节谋利。
被告辩称,的确利用原告名称谋利,但没有侵犯对方名誉权,书中内容也没有人身攻击以及故意丑化的情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确侵犯被告名称权,但侵犯对方名誉权不成立;2判定原告索赔被告30万元不合理,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耀小说内容侵犯名称权,因为事实上的确书写对方名称和职业在小说内进行创造和谋利,但并没有实质性丑化和传播原告负面新闻和人身攻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1被告容耀将公开向原告梁媚道歉。
2驳回原告索赔金额30万诉求,定为20万元整。并从砝苑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予以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