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外还称乙室部和奚六部的首领为乙室大王和奚王。
小部族的首领称为节度使,部族之下称为石烈,瓦里,抹里等。
在汉族地区,辽朝“五京及州县,五京,即上京临潢府,中京大定府,东京辽阳府,南京析津府和西京大同府”,分别为上,中,东,南,西五京道的行政中心,每道都管辖着若干汉族州县。
双轨制的政区建置由于尊重了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因而发展良好,形成了“总京五,府六,州,军,城百五十有六,县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属国六十”的局面。
辽朝还针对以汉族和契丹等其他民族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的现状,针对各民族的实际生活习惯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
用契丹固有的法律制度来契丹及其他少数民族,用唐律,唐令,后用宋律来治理汉人和渤海人。
辽太祖神册六年921起,太祖阿保机命僚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
自此,在契丹,奚等民族内实施新制定的成文法,汉人及渤海人沿用由汉官参考唐律拟订的汉法,以契丹法治契丹及诸夷,以汉法治汉民双律并行。
契丹人犯法,由警巡院使审理;汉人犯法,由所在州县官审理。
在萧太后摄政时,为了缓解藩汉之间的矛盾,曾经统一遵循“汉法。”
但由于汉法与其他民族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并且非常繁琐,因而无法在契丹和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良好的贯彻,在大安五年1089,恢复了契丹法和汉法并行的政策。
还有就是二元的选官制度,辽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汉化的程度也在加深,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其选官制度方面。
辽朝的选官制度分为两类,北面官通过世选进行选拔,即从具有才能的世家子弟中择优任用官吏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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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面官则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在世选制中,不同等级的官员要从不同等级的世家中来选用,所有的官职都要经过世选产生。
辽朝起初设科举的办法为“限制以三岁,有乡,府,省三试之设,程文分两科,日诗赋,日经义。”
辽圣宗统和六年998,在萧太后和丞相韩德让主持下“诏开贡举”,“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
嘲这为汉族知识分子提供了良好的参政途径,从辽兴宗重熙元年1032以后,科举制形成定制。
起初辽朝科举制是专门为汉人开设的,不允许契丹以及北方其他部族人参与,但后来也允许渤海人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