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见元代法规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同时唐律对国外也有很大影响。
像是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国朝刑律》,都与中国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还值得一说的是秦朝的法制,总的来说,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变法以来,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
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可虽说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仍然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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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怎么说呢,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
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
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
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
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