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373年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和翰林学士宋濂编修《大明律》时,每拟好一篇呈上贴在宫内庑廊之上,由他细细审定。
第二年,《大明律》修成,分12篇,“篇目一准于唐”,是唐律的翻版。
公元1397年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
这时,朱元璋已70岁高龄,为颁行《大明律》,他亲临午门主持典礼,发表谕旨,阐明制作律诰昭示臣民的目的。
《大明律》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明律突破了唐律12篇的老传统,首创按六部分类的形式,共七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这是中央集权加强在立法形式上的表现。
在内容上,明律与唐律的精神实质相同,但是明律对轻罪的处罚,比唐律要轻;对重罪的处罚,比唐律要重。
即所谓“轻其轻罪,重其重罪”,这是封建统治和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
朱元璋在《大明律》序文中说:“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他要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也就是说用礼法并用的两手进行统治,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对不听教化而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来镇压。
《大明律》几次修订,创造出新的体系结构,它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融合了唐以后到明初30年的统治经验,是一部简于唐律,严于宋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2酷法《明大诰》的颁行。
除了《大明律》外,朱元璋还吸取元朝纲纪废弛以至覆亡的教训,遵循“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公元洪武十八年颁布了《大诰》。
“大诰”,原是帝王对下臣的告诫。
早在西周时周公对殷商臣民的训诫,被编成《尚书·大诰》。
朱元璋效法周公,把自己的严刑峻法称作大诰,这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独创。
《明大诰》共有四篇,236条,包括法外用刑的具体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以及为惩治吏民的特别法。
《明大诰》是历史上空前严峻的一部法典,是超出五刑的酷法。
它不但任意扩大了族诛、凌迟等酷刑范围,还公然把早已废除的肉刑列在《大诰》上。
例如,挑筋、断指、刖足、割鼻、断手、阉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