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律规定,农民除必须向地主阶级缴纳五成至八成的高额地租外,还要按亩交纳蚕丝或鸡鸭等实物。
地主对佃户可以任意撤佃,禁止将佃户连同土地一起典卖、赠人,地主有权奴役佃户及其妻、子女,对他们实行私刑凌辱。
元代的佃户实际上是农奴,封建依附关系得以加强,是历史的倒退。
元律确认蓄奴的合法性,确认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残余。
奴、婢或称“驱口”、“流民”,是最受压迫的社会阶层,其处境近似奴隶。
他们世世代代当牛做马,遭受主人的鞭挞、凌辱,甚至被买卖。
当时的陕西行省行政长官张养浩写了一首《哀流民操》的长诗,对丧失土地沦为“流民”的农民,作了描述。诗中写道:
哀哉流民!为鬼非鬼,为人非人。
哀哉流民!男子无温饱,妇女无完裙。
哀哉流民!剥树食其皮,掘草得其根。
哀哉流民!昼夜绝烟火,夜宿依星辰。
哀哉流民!朝不敢保夕,暮不敢保晨。
哀哉流民!死者已满路,生者与鬼邻。
哀哉流民!一女易半粟,一儿钱数文。
这些诗句充满着劳动人民的血泪,比较深刻地反映元朝的阶级矛盾,暴露了当时社会的黑暗面。
因此,元朝确立了一整套由蒙古族地主贵族所垄断的司法体系。
而中央司法机关除刑部和御史台外,还设立了管理蒙古族贵族事务、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宗正府。
它负责审理京师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
另外,还专门设立宗教审判机关——宣政院。
僧侣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僧侣的奸盗、诈伪、致伤人命等重大刑事案件由地方长官审理后报宣政院,其他刑事案件由寺院主持僧审理,地方官吏不得过问。
僧俗之间纠纷,则由地方长官约会寺院主持僧一起审理。
这种司法制度确认了僧侣在司法审判上享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