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5 / 5)

买宋 参见大总管 2208 字 2024-10-01

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

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宋朝的“翻异别勘”一般有两种形式:被告人在录问环节翻异,即移交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审(宋人在诸州均设置两三个法院的意义,这时候便显示出来了),这叫做“移司别勘”。

被告人在录问之后翻异,则由本路的提刑司选派法官组成临时法庭,或委托其他州的法院复审,这叫做“差官别勘”。

不管是哪一种别勘,原审法官都必须回避。

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

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这也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想的制度表现。

当然前面说过了,会有一些心怀叵测的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

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

于是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

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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